服务条款

第 1 条——合同当事人

卖方:PANİZ VATANDOUSTALAMDARİ

地址:KEMANKEŞ KARAMUSTAFAPAŞA MAH. KEMANKEŞ CAD. NO:40 İÇ KAPI NO:109 BEYOĞLU/İSTANBUL
税务机关 / Beyoğlu 税务局
税号:9240684104

电话:05321398727
电子邮箱:info@panizsima.com

买方:………

姓名:
土耳其身份证号:
出生日期:
商业名称(如有):......
地址:
税务机关(如有):
税号:
电话:......
电子邮箱:.....


第 2 条——合同标的

2.1. 本合同依据第 4077 号《消费者保护法》及《远程销售合同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就买方通过卖方网站以电子方式订购、其下文所述产品的销售与交付,以及该产品的特性和销售价格等事项,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。

2.2. 买方在此同意并声明,其已在电子环境中由卖方明确获悉以下全部预先信息:卖方的名称、头衔、完整地址、电话及其他联系信息;拟销售产品的基本特征;含相关税费在内的销售价格;付款方式;交付条件与费用;“撤销权”的行使方式;以及可向其提出投诉和申诉的官方机构。买方进一步同意并声明,其已确认上述预先信息后再行下单。

2.3. 卖方网站 http://www.panizsima.com 上提供的预先信息,以及买方下单后开具的发票,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。


第 3 条——合同产品

3.1. 买方在电子环境中购买的合同产品,其种类与类别、数量、品牌/型号、销售价格、付款方式、收货人、送货地址、发票信息、运费等如下所示。

3.2. 发票抬头人与下单人必须为同一人。以下信息必须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。买方同意、声明并承诺,对因其提供不实或不完整信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自行承担。

3.3. 卖方保留在认为必要时,及/或在发现买方所提供信息与事实不符时,暂停订单的权利。如卖方发现订单存在问题,或无法通过买方提供的电话、电子邮箱及邮寄地址与其取得联系,则卖方有权将订单处理暂停 15(十五)日。在此期间,期待买方与卖方联系并确认订单。如在该期限内未收到买方任何回复,卖方有权单方终止或取消订单。

购买的产品:
名称、编码:… 件
总销售价:…. 土耳其里拉
付款方式:信用卡/银行转账(EFT)
收货人:
电话:
送货地址:
发票抬头(个人/机构):
发票地址:
税务机关:
税号:
运费:… 土耳其里拉
电子邮箱:…..

第 4 条——卖方的权利与义务

4.1. 卖方同意并声明,除不可抗力外,将依照第 4077 号《消费者保护法》及《远程销售合同条例》履行其合同义务。

4.2. 合同项下产品应在 30(三十)日内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个人/机构。如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,最长期限可再延长 10(十)日。

4.3. 卖方有义务将合同产品完好无损、数量齐全、符合下单时声明的规格,并在适用情况下附带保修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。

4.4. 如发现合同产品无法供货及/或出现库存问题,卖方应明确、清楚地通知买方,并可向买方发送一件质量与价格相同的其他产品,或由买方选择等待产品再次入库,或根据买方的决定取消订单。

4.5. 如卖方因任何原因客观上无法履行交付合同产品的义务,应立即通知买方,并在最迟 10(十)日内向买方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任何付款凭证,同时解除合同。在此情况下,买方不得向卖方主张任何额外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。

4.6. 未满 18(十八)周岁者不得通过 panizsima.com 网站购物。卖方将以买方在合同中声明的年龄为准。但买方对其年龄不实陈述承担全部责任,卖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4.7. 因系统故障导致的文字错误及/或价格错误,或因对系统的未经授权、非法干预而产生的文字错误及/或价格错误,卖方不承担责任。买方同意、声明并承诺,不会基于此类错误向卖方主张任何权利。

第 5 条——买方的权利与义务

5.1. 买方同意并声明,除不可抗力事件外,将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。

5.2. 买方一旦下单,即视为同意、声明并承诺接受本合同条款,并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完成付款。

5.3. 合同产品的交付以买方按其选择的付款方式支付产品价款为前提。如因任何原因未支付价款,或在银行记录中付款被取消,则卖方即解除交付义务。

5.4. 如在产品交付后,因未经授权使用买方信用卡或其他任何原因,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未向卖方支付产品价款,则买方有义务在 10(十)日内将已交付的产品退还给卖方。在此情况下,运费由买方承担。

5.5. 如合同产品将交付给买方以外的个人/机构,则在收货人拒绝收货及/或收货人未将合同产品转交给买方的情况下,卖方不承担责任,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。

5.6. 买方应在收货前检查合同产品,对于包装破损、压坏、破裂、损坏、有缺陷的产品,不予签收,并要求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书面记录。如买方从快递公司签收合同产品,则视为其同意并声明产品完好无损、无缺陷。产品交付后,妥善保管产品的责任由买方独自承担。

5.7. 如在合同签署日及/或交付日,买方已知悉或理应知悉产品存在的瑕疵,则卖方不得就该等不符合合同之处主张任何权利。对于其他瑕疵及隐蔽瑕疵,买方依据《消费者保护法》享有的选择权不受影响。

5.8. 如买方希望退货,则其同意、声明并承诺不得损坏产品及其包装,并在退货时一并退回原始发票和送货单。

5.9. 买方在此同意并声明,其已通过 http://www.panizsima.com 网站在电子环境中明确获悉以下全部预先信息:卖方的名称、头衔、完整地址、电话及其他联系信息;拟销售产品的基本特征;含相关税费在内的销售价格;付款方式;交付条件与费用;“撤销权”的行使方式;以及可向其提出投诉和申诉的官方机构,并已在电子环境中确认上述预先信息。

5.10. 基于前款,买方同意并声明,其已阅读并知悉 www.panizsima.com 上关于下单/付款/使用的相关流程,其中包括产品下单与付款条款、产品使用说明以及针对可能情况所采取的预防措施,并已在电子环境中确认上述事项。

5.11. 卖方就其产品和服务所涉及的所有商标、专利、信息及视觉素材,依据第 6769 号《工业产权法》、第 556 号《商标保护法令》、第 551 号《专利保护法令》以及《防止不正当竞争条例》的相关规定享有权利。买方在此同意、声明并承诺,本次购物中使用的任何商标、照片、信息及视觉素材均归卖方或相关注册权利人所有;买方进一步同意、声明并承诺,对上述信息和素材予以保密,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,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。

第 6 条——下单/付款流程

6.1. 买方在 http://www.panizsima.com 网站购物车中加入产品后,经其确认的含增值税总价(如为分期付款,则为分期总额),将通过相关银行的 POS 终端处理。因此,在发货前会向客户发送订单确认电子邮件。未发送订单确认邮件的订单不予发货。

6.2. 买方可在 http://www.panizsima.com 网站使用信用卡(Visa、MasterCard 等)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下单。在进行银行转账及/或 EFT 时,“汇款人信息”须与发票信息一致,并须注明订单号。不接受货到付款或邮政汇票等付款方式。如在下单后 1 周内未完成银行转账,则相关订单将被取消。订单的处理时间以从信用卡账户成功扣款或银行转账(EFT)到账卖方账户的时间为准,而非下单时间。

6.3. 在下单及/或付款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故障,或与信用卡相关的任何问题,将通过本合同中列明的电话、传真、电子邮箱等一种或多种联系方式通知买方。


第 7 条——交付程序

7.1. 在向买方发送订单确认电子邮件后,产品将由卖方承担费用交付给卖方签约的快递公司。

7.2. 产品将由卖方签约的快递公司送达买方地址。交付期限为订单确认邮件发出后 30 日内。如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,最长期限可再延长 10 日。因收货信息错误及/或不完整、各类社会事件和自然灾害,以及其他超出卖方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,买方不得追究卖方责任。

7.3. 如因买方本人,或在产品交付给买方以外的个人/机构时,该收货人拒收,及/或因收货信息错误及/或不完整,及/或在指定地址无法找到买方而产生额外运费,卖方不承担责任。如产品未在指定日期送达,买方应尽快通过 info@panizsima.com 邮箱联系客户服务部门反馈交付问题。

7.4. 对于破损的包裹,买方不应签收,并应要求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书面记录。如买方拒收包裹并已出具记录,应尽快将记录的买方联提交给卖方客户服务部门并说明情况。买方同意并声明,其签收的产品完整、无缺陷且状况良好。

7.5. 如因任何原因,买方或银行取消了产品价款的支付,则卖方不再负有交付产品的义务。

第 8 条——撤销权及退货程序

8.1. 买方可在产品交付给其本人及/或其指定的个人/机构之日起 14(十四)日内,无需说明理由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或刑事责任,即可行使撤销权。行使撤销权须向卖方作出书面通知,且产品必须未经使用。行使该权利时,须退回交付给买方或第三人的原始发票。买方须在卖方随货提供的两联发票上填写并签署相关部分,将其中一联与产品一并寄回卖方,另一联自行留存。

8.2. 退回产品的运费由买方承担。

8.3. 对于根据买方特殊要求和/或个人需求而定制或生产的产品,不适用撤销权。

8.4. 如买方行使撤销权,卖方将在收到退回产品及载明撤销通知的发票之日起最迟 10(十)日内,将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任何付款凭证退还给买方,不向买方收取任何费用。自收到撤销通知及退回产品之日起 5(五)日内,将产品价款退还给买方。如未退回原始产品,则增值税及其他法定费用(如有)不予退还。

8.5. 退货前,买方须先通知卖方客户服务部门。随后,买方应通过原先负责送货的快递公司,将拟退货产品连同载明退货信息的发票一并寄回卖方。如退回产品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,则退货获准,相关金额将退回买方的信用卡/账户。在产品退回前不予退款。退款在信用卡账户中的到账时间由相关银行决定。

8.6. 如购物通过信用卡分期付款完成,则退款至信用卡账户的方式如下:银行将按买方购买产品时的分期期数向买方退款。在卖方向银行一次性支付全部产品价款后,为实现双方的最佳利益,银行将按分期方式将应退金额分期转入持卡账户。如退货日期与账单日不重合,则每月仅有 1(一期)退款反映到卡上,买方将在全部分期完成后,依次收回退货前已支付的分期款项,该等金额将从其当期债务中扣减。

8.7. 对于通过信用卡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退货,依据卖方与银行签订的合同,卖方不得向买方进行现金退款。在发生退款交易时,卖方(商户)将通过相关软件向银行发起退款指令,卖方有义务按上述程序向银行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付款,因此不能向买方直接支付现金。退款将由银行按照上述程序,在买方向银行一次性还清款项后,退回至信用卡。

第 9 条——不可抗力

9.1. 在本合同签署日不存在且无法预见,且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形(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、战争、恐怖行为、暴动、法律条款变更、征用或罢工、停工、生产和通讯设施的重大故障等),致使一方或双方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,均视为不可抗力事件。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。


9.2. 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,双方因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不承担责任。如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 30(三十)日,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。

第 10 条——保修

在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并清洁的前提下,产品在下列条件下自购买之日起 2 年内,就所有制造缺陷享有保修。卖方的保修义务仅适用于第 4077 号法律范围内的消费者。对于具有商业性质的事项,适用《土耳其商法典》的相关规定。

第 11 条——保密

11.1. 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信息,以及为付款目的向卖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,卖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。卖方仅在存在行政/法律义务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。买方的信用卡信息不会存储在卖方的数据库中。

11.2. 卖方可将买方的电子邮箱地址、邮寄地址和电话信息用于标准的产品交付和信息通知程序。通过本合同,买方同意并声明,其已同意接收卖方发送的最新活动、促销信息及新品资讯。


第 12 条——管辖法院及执行机构

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,对于金额在工业和贸易部规定数额以下的,由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管辖;超过该金额的争议由消费者法院管辖;在无消费者法院的地区,由初审民事法院管辖。


第 13 条——合同日期 

本合同日期为 ……/……/……,即买方下单之日。订单完成后,即视为买方已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。

本文件已由卖方于 ……/……/…… 签署。作为买方,本人已阅读、理解并接受本《预先信息表》及《销售与远程销售合同》中所载全部内容,并已对其中所有条款予以批准和确认。